栏目导航

公民评丨热搜之后一审败诉

文章出处:半岛官网登录入口 发表时间: 2024-12-22 18:20:28

  编者按:随网络便利化,进入了信息爆炸时代,天天都有各式各样的热搜冲上各社媒平台。有些系娱乐的,民众吃瓜后第二天就不知所云。有的涉及民众和企业的根本利益,随着一纸所谓的通报,围观者散去,有许多都进入烂尾状态。这样的烂尾,突显出一些地方对舆论监督的回应更多的是一种忽悠。

  焦点访谈5月19日报道了河南驻马店一家非公有制企业反映,2012年,他们被河南驻马店驿城区招商引资到当地,投资2亿元建设一个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可是多年来却一直无法开展正常生产,缘由是当初招商引资时正式承诺并列入合同的用电需求得不到保障。

  2023年,该公司以驻马店驿城区政府违反招商《合同书》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许昌恒丰公司起诉书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6日签订的《合同书》。2、请求因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35877565.17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4年4月23日,原告许昌恒丰公司第二次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为:

  1、确认驿城区政府合同违约;2、请求驿城区政府继续履行合同义务;3、判令被告因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135877566.17元及资金占用期利息;4、判令因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赔偿受让公司依法承担(2023)豫17民终6902号民事判决书的法律后果(1、以本金3244039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律师代理费49091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00214元)。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6日签订《合同书》,依据合同书第2页倒数第9行“二、项目用地选址及土地供给1、第一批项目用地选址:甲方以出让方式提供驻马店市……”约定被告以出让的方式将辖区内部分土地出让给原告建设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根据合同书第4页第1行约定原告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告给予原告土地每亩7 万元的补贴,且在两个月内办结土地使用证及兑现土地出让金奖励。同时,合同的第6页第9行约定被告出让给原告的土地,需达到“五通一平”的标准,即水、电(11万伏)、通讯、网络、排水和园区外道路等五通和土地平整,保证原告用电负荷和水、天然气用量。被告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原告11万伏的供电、供水及供气,导致原告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无法如期建设、经营,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由于原告相信被告“五通一平”的承诺,也引入了合作伙伴正兴车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兴车轮公司),现合作伙伴正兴车轮公司也因此提起诉讼要原告赔偿巨额损失。原告于2012年4月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因被告原因直至2013年5月才拿到第一本土地使用证;被告直至2014年9月才兑现合同书约定的兑现部分土地出让金给原告,兑现期限逾期一年之久,给原告带来非常大的经济损失及资金空转的严重后果。

  对于恒丰公司是否违约,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17行30号行政判决书裁明:

  六、关于被告是否违约问题。根据原告起诉状,原告认为被告违约的理由是:1、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提供11万伏的供电、供水及供气,未达到“五通一平”的条件;2、原告于2012年4月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被告直到2014年9月才兑现部分土地出让金,被告逾期一年之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被告对自身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违约的证据及被告提供的已经履约的证据,本院审查事实如下:(一)原告提供了《关于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110KV用电申请》,该申请是根据项目工艺技术要求用电装机总容量约24万KVA,同时建设110KV变电站一座。建设110KV变电站并非案涉《合同书》约定的内容。案涉《合同书》仅约定了11万伏即110KV供电,并没有约定建设110KV变电站。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2012年6月6日,驻马店恒丰公司向驻马店市供电公司提出临时用电申请,用于前期基建工程项目施工,申请容量80KVA、非工业用电、电压等级1-10KV。2012年12月19日,驻马店市供电公司为驻马店恒丰公司用电立户,合同容量100KW/KVA,用电类别非工业,供电电压交流10KV。2013年5月31日,驻马店恒丰公司向驻马店市供电公司提出临时用电申请,用于施工用电、扩大生产、增添设备,申请容量350KVA、普通工业用电、电压等级1-10KV。2013年6月20日,驻马店市供电公司为驻马店恒丰公司用电立户,合同容量350KW/KVA,用电类别非工业、电业等级10KV。从原告自2013年1月至2018年1月之间的用电情况看,能够保障原告用电需求。考虑到原告全部投产后的用电需求,原告申请建设110KV变电站是合同外的要求,驿城区政府为帮助解决其需求,积极协调由驻马店供电公司垫支新建恒丰220千伏变电站,变电站建设由华宇电力公司垫支并负责施工。之后,华宇电力公司垫支2102.62万元在驻马店恒丰公司厂区建设东、西配电房及电力设备,占地约7.96亩。因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建设项目未能如期完成,华宇电力公司于2014年9月停止对变电站的后期建设。因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未履行“五通一平”尤其是保障供电义务。(二)关于返还土地出让金及财政扶持问题。针对第一期土地,出让金总价款5125.9002元,原告及第三人自2012年3月8日开始缴纳土地款,但直至2013年4月1日才足额缴纳。土地使用证于2013年5月10日办结,根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驿城区财政局于2013年8月8日和2013年9月23日分两次兑现给驻马店恒丰公司19975806元和19975806元,合计39951612元。针对面积为29.03亩土地,按照合同约定应奖励2310806元,但驻马店恒丰公司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其违约在先,而且该块土地截至目前未开工建设,不符合足额兑现奖励的条件,但驿城区财政局于2017年8月15日亦足额兑现给驻马店恒丰公司2310806元。针对财政扶持奖励问题。驻马店恒丰公司缴纳的第一期土地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第二期土地耕地开垦费,被告均按约定足额兑付给驻马店恒丰公司。第二期土地耕地占用税,因驻马店恒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设计规模、建设周期和投资强度建成,截至起诉时尚未动工,根据《合同书》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不得享受相关奖励政策。故被告不予兑付该部分奖励,不违反合同约定。针对土地出让缴纳的契税,因该契税系向驻马店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税务分局缴纳,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区政府应奖励的“全项地方税种地方留成部分”,不应奖励。综上所述,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违约。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0日,即该事件上热搜后的三个月驳回了恒丰公司的诉求。在判决书中载明:本案中,招商引资未获得预期效果,需各方当事人从该失败中吸取这次的教训,并就合同无法履行的后续问题妥善协商处理。

  恒丰公司接判后,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已于2024年10月15日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暂未判决。

  据恒丰公司老板李守良在网络上发布视频称:该园区的原已建供电设施已被拆除。

  是否违约?在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的判词中有一句话值得思考:招商引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完成多方共赢,一方面要求政府建立法治化思维,依法依约保障企业未来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求企业依据自身条件和优势良性发展。

  该判决未对恒丰公司提交的2024年5月19日央视焦点访谈的报道内容予以评判,庭审过程中也未就新闻新闻媒体报道的内容展开质证。

  说点真话、实话,做点实事。不卖货、不直播。在@胥爱明 和本号不定时更新。不说假话、废话。